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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数据治理的困境及出路

发布日期:2020-06-09T08:06:17.788Z 作者:孙卓名 来源:人民论坛 文章浏览量:

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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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智慧城市、开展数据治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客观要求。数据治理是对数据资源行使权力、进行控制的活动,涉及数据政策、数据标准、数据管理、数据技术等内容。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是提高社会治理透明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的精准化程度,化解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信息孤岛、以权谋私、胡乱决策等问题。

地方政府数据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数据治理成为解决政府治理难题,打造阳光政府、智慧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手段。比如数据治理能够促进数据开放、数据共享等,以大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自媒体平台等方式消除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息差,建立去中心化的社会治理结构,推动社会治理的科学转型。此外,数据治理不仅能够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还触碰到部门利益分割、行政资源垄断等社会治理的“痛点”,对于推进社会治理规范化、透明化等意义重大。但是,政府数据是属于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相关部门理应在保障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放数据。

数据治理对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数据治理能够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水平。将定量分析、定性评价的方法用于社会治理实践,建构以数据和事实为中心的公共决策机制,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科学性。比如,数据治理能够提高政府收集和分析民意的能力,提高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精准化程度。另一方面,数据治理能够提高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在传统管理条件下,地方政府搜集、整理和分析民情民意的能力有限,只能依靠经验和感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从而带来了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过剩并存的结构性问题。然而,数据治理能力建设使地方政府能够实时准确地把握不同群体的公共服务需要,为组织、社群等提供“量身定制”的公共服务。

另外,数据治理能够促进数据共享,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在国内的基础性、关键性数据仍被众多行政部门垄断并束之高阁的情况下,少数互联网巨头为牟取暴利,以用户隐私、商业机密等为借口拒绝向社会提供关键数据,这些导致中国数据共享程度不高,信息孤岛现象普遍,数据治理较为落后。互联网巨头对数据的控制使其拥有了超乎寻常的权力,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监控整个经济领域。所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需加强数据治理,明确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的法律边界。

地方政府数据治理存在法规不完善、管理架构缺失、数据资源保护不力等问题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都加快了数据治理步伐,在数据治理立法、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等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尝试,但从总体上看地方政府数据治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数据治理政策法规不完善。当前许多地方都出台了信息资源采集、编目和使用的政策规范,但从总体上看数据治理的配套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如数字治理法规陈旧,不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治理新要求;政策法规的协调性不够,前后不统一、政策“打架”现象较多;一些法规内容空泛,缺乏可执行性。此外,地方政府数据治理面临数据分布碎片化明显,数据产权归属不明晰,政府数据、公共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不清晰等问题。最后,许多部门领导缺乏数据治理意识,不愿开放或共享本部门数据资源。

数据治理管理架构与组织机制缺失。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没有形成上下联动、相互协调的管理架构,比如,一些县市政府将数据治理工作交由经信委、工信局等部门牵头,而省级政府的数据治理工作多由发改委牵头,这无疑增加了部门协调的难度。同时,数据治理只是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工作的一小部分,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数据治理重视不够,对数据治理所需的人、财、物投入不足。比如,一些部门的数据管理人员短缺,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数据治理工作,影响了数据治理工作的推进。

数据资源管理与保护不力。当前除了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少数部门以外,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并未编制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对本部门的数据家底不够了解。如有的只是简单编制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未按照信息资源目录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有的建立了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但平台的运行效果不好,仅有少数数据资源放在平台上。此外,一些地方的数据资源处于各自为政的分布状态,政府没有依据数据架构对数据进行统筹和规划,难以建立上下联动、横向沟通的政务大数据中心。

数据治理技术标准不统一。由于数据资源与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等密切相关,所以各个部门往往都有自己的数据标准,这些给地方政府数据治理带来了挑战。比如在数据资源使用中,公安、市场监管、地税等部门对数据资源需求量大,往往有自己的数据技术标准,不同部门间的数据资源整合难度较大。此外,地方政府数据治理还涉及数据安全责任问题,由于数据安全责任往往不明晰,所以有些部门常以数据安全为由拒绝数据共享。

推动地方政府数据治理工作,提高地方政府社会治理能力

“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平台,提高政府的数据治理能力。所以,应当推动地方政府数据治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数据治理体系。

加强数据治理立法工作。应当加强数据采集、管理、开放、隐私保护等立法工作,推动数据治理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为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比如,应当在全国人大设立数字治理立法委员会,不断完善数据采集、使用、共享和保护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还应当将数据“垄断”列入《反垄断法》之中,对互联网巨头的数字垄断行为进行审核和评估,降低互联网巨头的数据控制权。

健全数据治理组织架构。地方政府数据治理是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复杂利益关系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地方政府领导或经管部门牵头,难以处理不同部门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为此,中央政府应加强数据治理顶层设计,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比如,应当成立数据治理工作委员会,明确各部门在数据治理中的具体职责;建立政府首席数据官制度,在政府机关、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逐步设立首席数据官,完善数据治理官绩效考核机制,赋予首席数据官充分的数据治理权力。

加强数据治理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开展数据治理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数据治理的政策规范。推动政务信息整合,淘汰“僵尸”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的全国性信息平台,建构“五位一体”的政务信息化布局。加强重点数据资源管理,建立数据采集和管理责任人制度,确保人口、法人、个人信用等关键数据的质量。建立数据信息校对和审核机制,定期更新数据中心的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完善数据治理标准体系。推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充实数据治理的标准、原则、安全管理、使用权限等内容。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使用标准,对数据编目、分类、采集、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对数据的属性、安全等级、共享范围等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完善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制定基础数据和公共数据的规范文本和操作指引,引导地方政府以分级分类的方式管理数据资源。在数据治理标准或规范制定中,既要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各地的省情市情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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