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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广盛:数据确权与数据管理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0-11-27T08:51:54.348Z 文章浏览量:

2020年会

数据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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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27日,由智慧中国年会组委会、北京国脉互联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联合主办,国脉研究院承办的年度改革创新研讨盛会(第16年)——“2020智慧中国年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以“十四五前瞻与智治社会建设”为主题,来自全国部委、省、市、区县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大数据等领域的主管领导、行业专家、企业代表、主流媒体等齐聚一堂。

本文系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中国分会汪广盛于11月27日在国脉互联举办的“2020智慧中国年会”高级专家研讨会上的演讲。

「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中国分会 汪广盛」

我叫汪广盛,来自国际数据管理协会。我今天讲三个问题,第一个是数据确权,第二个是新型数据管理体系。第三个是如何落地数据管理和数据应用。

一、数据确权

最近,国内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数据确权的政策,对于推动数据确权有很大益处。这包括,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2020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以及2020年5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事实上,西方国家在政策发布上也是如此。例如,2019年12月,美国发布《联邦数据战略与2020年行动计划》;2020年2月,欧盟发布《欧洲数据战略》以及2020年9月,英国发布《国家数据战略》等等。

政策和指引对推动数字化肯定是好事。不过相关法律也要到位。然而就目前而言,有关数据确权方面的法律是缺位的。我们最近还跟西南政法大学搞了一个研讨会,就是讨论这个数据确权的立法问题究竟怎么来解决。所以你看像我们前面网络安全法,侧重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角度,规定较为严格,个人信息交易流通的合法空间十分有限。在安全法的范畴里,我们基本上许多个人信息的交易是不可能的。2020年5月份我国又颁布了民法典,对个人信息采取了权益保护而非权利保护的安排,《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这一问题,采用了权益保护的思路。

相比之下我感觉到一些地方性的立法倒更有探索性。我这里选了两个。一个是我认为不错的,另一个则是我认为有问题的。2020年7月,深圳市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了“数据权”的概念,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明确数据权归属。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数据权归国家所有;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有点简单粗暴,但非常明确,我个人认为很好。

同月,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数据交易双方的数据权进行了规定,要求交易数据必须无权利争议,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提供者且不能复原,数据需方不得对数据进行重新识别,按约定完成使用后应及时销毁数据。我认为现阶段在数据确权问题都没定性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要求做到无权利争议呢?我是不太同意的,因为这个时代的发展阶段不一样,你一定要等到所有的数据确权全确定了,然后你再去推进这个事情就太晚了。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Lothar Determann写了一篇文章叫《No One Owns Data》,他提出了一种另外方向的思路,任何人都不拥有对数据的所有权。我认为这个提得有点过了。,

我们国内有专家提倒一点——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我认为这个很好。在所有权无法界定的情况之下,就用使用权先行动起来。比如说我们的房子,我们有所有权吗?没有。我们只有使用权,70年的使用权。从另一角度来看,钱是我们的,我们存在银行,钱仍然是我们的。但使用权给了银行。银行可以拿着我的钱去放贷或者其他,而后给我一点利息。所以我认为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可以也是应该分开的。但关键在于利益分配。比如说淘宝用了我的数据,我就有权分享利益。而新的问题在于我怎么去确定淘宝是否使用了我个人的信息。从技术层面来讲,区块链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可以帮助跟踪数据的使用,从而帮助进行利益分配。

欧盟《数据战略》中指出,数据的价值在于能够使用和重用。“使用”是数据本身应有的价值,能够重用(为其它目的而使用这些数据)的前提是数据能够被广泛地交易和共享。去年我们与信通院也搞了个研讨会,有个课题叫做数据资产离财务报表还有多远。当时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说现在我们这都在讲数据是一个资产,但它是进不了财务报表的。数据作为资产满足第20条,但不满足21和22条,所以数据资产目前是进不来财务报表的。许多现行规则都满足不了。所以我们认为当时得出另外一个结论,就是说我们无法去改变数据的属性,但是我们必须要改变财务报表的属性,针对数据资产要有一套新的规则。

二、新型数据管理知识体系

DAMA的知识体系有两个车轮图,大家都知道。但这两个图需要改进了。我们以前讲的是“数据管理”,现在已经是“数据资产管理”了。基于这些新的一些变化,DAMA的知识体系有些部分要做修改。

比如说我们原来强调元数据管理,实际上我们现在更需要的是数据资产目录。再从应用的角度来讲的话,之前上数据仓库的应用智能就可以了,现在要数据交易了,那要如何来弄?之前的已经远远不够了。我认为数据交易不是个伪命题,至少从美国来看,美国三大家的数据公司,他们全是靠数据的交易来获得利润的。再比如像数据的标准,主数据的目的本身就是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

最后还有一个数据的架构,我们现行的数据架构需要改变。我们目前的数据架构中有数据中台,它解决数据共享的问题。数据开放我并不认为是个技术问题,数据开放我认为只是一个机制的问题。

数据共享我们可以通过数据中台来解决了,后面这个数据融通问题呢?我们大家都在讲要消灭数据孤岛,这个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是不现实的,比如公安局经侦的数据能共享吗?当然不行。再比如银行与证券之间的客户信息,依照银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共享的。再比如数据跨境的问题,都是现实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靠隐私计算。这个除了技术问题,还涉及到许多数据利益分配的问题,就需要借助区块链等技术。隐私计算本身不需要任何区块链的技术,但是区块链的意义在于帮助“记账”,为利益分配提供依据。

目前,国家在推进医疗大数据的跨境共享,大湾区的金融数据的跨境共享,以及长三角政务跟公共数据的跨省共享,这也是国务院文件支持的。未来这些都是有很大的市场前景和意义的。

现在的数据架构中有数据治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但跨区域/跨境/跨行业的数据融通或者流通或者交易是没有的。这部分内容需要加上去。

三、如何落地数据管理和数据应用

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个是要有数据管理成熟度这样一个评估。需要知道自己的现况。昨天会议上,陕西有位领导说他们没法学浙江,我很想知道陕西跟浙江之间到底有多大的差距,能否做个比较一个成熟度的比较。

第二个数据管理,数据需要管理。这包括数据质量、数据标准、建模、资产目录、安全管理等等。

第三个是数据流通。包括数据开放、内部的数据共享,跨界和跨境的数据流通,包括国际数据港的建设,隐私计算等。

第四个是数据赋能。“赋能”是数据价值的体现。数据要素最终目的是为生产服务,解决具体的业务问题。

我们知道数据管理这个工作是最无聊、最繁琐的。为了提高效率,我们一定要借助AI等新技术。

总结一下,今天我与大家交流几个要点。

数据的确权更多的是个法律问题。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也应该分开。数字经济的核心是数据;数据需要管理。在目前的数字化热潮中,数据是财富,数据只有在被应用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目前的数据架构中普遍缺乏跨界的数据融通机制。数据管理的目的从以前的纯监管提高到了数据要素的高度,数据管理的体系需要因此而更新。谢谢大家。

注:获取更多会议资讯及嘉宾演讲资料,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国脉研究院”(微信号:ethinktank)或“2020智慧中国年会官网”(网址:http://www.govmade.cn/thematicActivities/index.html)。

国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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